2011年5月21日 星期六

法官不能偏原告也不能偏被告

作者: fulyh (...)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未穿救生衣溺斃 家屬要國賠
時間: Sat May 21 01:31:26 2011

※ 引述《roseritter (滿城皆帶閃光彈)》之銘言:
: 要戰就看判決來戰吧,判決很長我只挑部份有興趣自己去看全文
: 資料來源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 【裁判字號】    98,自,14
: 【裁判日期】    1000420
: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致死
: 【裁判全文】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自字第14號
: 自 訴 人 買裕昌
: 代 理 人 徐仲志律師
: 被   告 鮑國光
:       黃英傑
:       林峰寅
: 共   同 楊丕銘律師
r網友把判決字號key出,有興趣的人可去司法院網站檢索全文。
r網友提供的只是一部分內容;我補充其他點。
但因為版上鄉民大多沒耐心看原文。我就歸納要點。

1.法官在判決中決沒有認為被告鮑、黃、林三位義工有義務要去「逼」死者「穿上」
救生衣。法官決沒有這麼說。

2.法官在判決中也沒有說三位義工「必須全文覆誦完穿救生衣的程序」才行。法官決沒有
這麼說。(因此一些義憤填膺的網友酸法官怎麼不親自救人,不知在酸啥)

好。那麼義憤填膺的網友為什麼義憤填膺?答:看了記者轉述的判決內容,
因「此」(記者寫的內容)就義憤填膺。這不是搞笑嗎?

好。那麼法官在判決中說的是什麼。(註:請大家務必去看判決原文,雖然落落長)

法官在判決中也只說救生義工在注意維持小艇安危跟自己的站位之餘,「只要講出」
「請打開救生衣穿上」大約八個字就可以。這是法官的意思。也是判決文的意思。
雖然在文謅謅的半文言文體裁中,很多人看到落落長的原文就直接放棄不看。

但,這就是法官的意思。八個字。大家想想有沒有時間講。
應該多數明理的人都能同意八個字還好。

但一定還有堅持要義憤填膺的人怪罪說「『新聞有講』三位義工不是說了:有叫死者
『穿上』救生衣了,只是死者不穿,那也沒辦法」。OK,再次來看判決原文中法官怎麼
回應這種質疑吧。

答:
1.若是如「新聞所講」的,那麼被告會被法院判無罪的。各位放心。那麼為什麼有罪?

答:
2.因為「不是」記者在新聞中所講的啊!那麼事實是什麼?
被告(在新聞中)不是說有叫(敦促、建議、勸告...選哪個祈使動詞不重要)「穿」
救生衣?是不是法官硬栽贓三位義工?

答:
3.事實是:「在判決文所引述的三位證詞」中,三位被告「自己供認」沒有叫死者(雖然
,依照前述,法官的標準是講八個字)「(拉開拉鍊...etc.)穿上」救生衣。

可嘆!可嘆!如果「只要」有任何一位(不必三位都出嘴!)有說八個字就好了!可惜!

好!這就是關鍵。我詳細說明一下,各位若邏輯清晰,絕對能理解有多麼可嘆、可惜:

a.林峰寅說:我有聽到有人(義工伙伴)「叫死者『穿上』救生衣」,但我負責駕船,
必須注意前方。

b.黃英傑說:我有聽到有人(義工伙伴)「叫死者『穿上』救生衣」,但我忙著安定船身
,無暇多言。

c.從消去法,既然前兩人沒有講,因此,只要剩下的一人有(如同林與黃證稱的)
叫死者「穿上」救生衣,義工們就解套了!法官不是不通義理。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鮑國光的證詞:我必須注意四週,我有說「船上『有』救生衣」。

「有」救生衣。可嘆!可惜!在中文中,請大家思考,有是一回事,船上還有礦泉水咧!
還有繩子咧!但救生衣的意義在於,要在措辭上多花六個字「真的有說『叫』死者『穿上
』」的程度才行啊!

換言之。義憤填膺的網友根本搞錯焦點。因為經過邏輯歸納,固然林峰寅跟黃英傑都知道
法律給予他們的免責事由,只要期待剩下的伙伴鮑國光說出幾個字(但必須是正確的祈使
動詞)就好了。法官的標準合情合理。但是!

鮑國光「並未」勸死者「穿上」救生衣!有是一回事,對於死者來說,只是覺得鮑國光很
熱心告知了此一訊息,帶是否救生衣如同路邊涼茶一樣是「自行」選用,從鮑國光的「有
」救生衣的動詞來看,在中文句子意義中,「穿上」的告知義務沒有能讓死者知道。

請勿站在本位立場,實際從中文圈的理解上去想,「有」是一回事,民眾又沒說自己要搞
彆扭,你叫我穿我偏不穿。但你若根本沒勸說要穿,只說有,那麼民眾在那時無法認知嚴
重性。但,你們三位是有經驗的人啊,講話不能這麼隱諱啊!可惜!可嘆!

一定有本位立場的網友說,鮑國光說「有」就是暗示說要「穿」!所以是死者的錯!
但,從中文圈對中文動詞的使用,各位自己想想,上一行的說法,我不能逼義憤填膺者
改變想法,但一個語文中,句子意義,是要由多數人來理解的。多數人能理解,有是一回
事,實在是不曉得有經驗的義工圈中,為什麼不用更精確一點的動詞,這涉及人命啊!

林峰寅和黃英傑的證詞:「其他某人」有叫死者「穿上」救生衣,如果成立的話就好了!

偏偏這兩人說自己沒說,那麼邏輯上,就是剩下的關鍵人:鮑國光有說「穿上」救生衣。
結果!鮑國光的證詞把林峰寅和黃英傑打臉!鮑國光「沒有」叫死者「穿上」救生衣。

各位,你是法官,你怎麼辦?法官不能偏原告也不能偏被告,就事論事。不該這樣嗎?

面對一個打臉的證詞,怎麼判!如果各位明理的話,能否體會法官的無奈?

救災義工當然很辛苦,可是,偏偏要正確告知的資訊,在口誤之下講漏了。
那麼,在義理之下,這不就是不小心(口「誤」)嗎?

而不小心,不就是過失嗎?

所以,過失業務致人於死,不該成立嗎?

所以,法官體諒義工的無奈,雖判有罪,但也給予緩刑,這叫恐龍嗎?

所以,各位,你們要隨著台灣四大常虎爛職業(補習班老師、教官、計程車司機、記者)
所「轉述」的內容,就亂罵一通嗎?

各位自己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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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902131:  112                                                   05/21 01:32
推 blackacre:你跟法盲的記者鄉民認真你就輸了。文言文的判決他們不懂  05/21 01:34
推 roseritter:論理清楚                                             05/21 01:34
推 Hitotsubashi:學弟沒幾個鄉民會看完再跟你戰的                     05/21 01:34
噓 darkprinceS:重點是民事  刑事成立好打民事  到時怎麼分帳          05/21 01:34
→ Rhadamanthuz:你跟一個醫師那麼認真幹嘛?                         05/21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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